“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的以决案的法院判决,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原则。
王教官给学员们解释了为什幺当代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
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已经形成的、经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判例法”制度是普通法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相反,我国封建社会中,作为类似于“判例法”的一种法的渊源的“例”,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唐以后有作为判案依据的判例、事例和成案。
在明清时期,“例”与律曾经并重,但是,正如在清代文献中记载的“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逾繁碎。”这种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使“例”在我国历史上不仅没有好名声,而且对法治进程来说没有起好作用。
第三,我国司法人员根本没有接受过“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而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不容易的。
第四,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有许多缺点。既不够民主,又是以个案为基础,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判决往往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匆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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