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先说明,同人文和著作权的关系:
基本上依旧是违法行为就跟很多地方的地方夜市一样
但是他背后的效益很大,甚至跟公家或者私人单位租借场地的费用也都有缴税金所以政府才会放任不管
主要的作品出版社会认同这一块的宣传效益
同时也不愿意惹怒读者(通常都是喜欢的人才会走往同人这一块)
同人展其实在日本办的比台湾盛大多了
另外,著作权侵害是告诉乃论
也就是说原作者、原作者的出版社、原作者出版社的海外代理出版社......不告就是不会被抓
——以上内容取自 动漫同人的法律问题
简而言之,我确实拥有《[DIABOLIK LOVERS]彼此的治愈系》的著作权,但同人文对DIABOLIK LOVERS(原作)仍属侵权行为。
不过,某璃是绝、对、不、可、能把衍生作品投稿到出版社。
纯属个人嗜好,不涉及商业利益。
————
于是以下附上首发证明:
文章一旦发布,发布时间是不能改的!
如上图所见,《[DIABOLIK LOVERS]彼此的治愈系》(原名:《[DIABOLIK LOVERS]温润如玉》)最早发布于2014/05/03。
若是以「铃璃」以外的名义发文,文章内容有50%(以上)一样,而且发表的时间比下面截图的发布时间还晚,如果不是纯属雷同,那就是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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