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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半年后的「正牌主人」
「林律师,这还有天理吗?我乖乖把平板送去警局,等了半年没人领,警察公文都发给我说这东西现在归我了。结果我才刚换了新保护贴,一个自称是原主人的家伙就带着警察找上门,说要告我侵占!」
坐在晨曦对面的是大学生阿诚,他手里紧紧抱着一台平板电脑,满脸写着「倒楣」两个字。
「他说他在那台平板的『寻找我的设备』里看到定位,发现我在用,就说我是小偷。」阿诚委屈地说,「我明明有警察局发的领受凭证啊!」
晨曦推了推眼镜,看着那张盖有警局公印的公文。他转头看向老江,老江正用平板看着赛马,头也不擡地哼了一声:「林晨炮,这就是民法里最考验人性的一条。东西虽然是你的了,但『取得方式』有没有瑕疵,才是关键。」
2. 遗失物所有权的「绝对防线」
「阿诚,别担心。根据民法第八百零七条,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逾六个月,未经有受领权人认领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晨曦语气坚定,「既然你已经走完法定程序,这台平板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移转』,你就是现在合法的物主。」
「但他一直骂我是小偷,还说要报警抓我……」
「这叫权利行使之正当性。」晨曦翻开法典,「原主人虽然有感情上的不舍,但在法律上,他的所有权已经因为他的『怠于行使(六个月不领)』而消灭。他现在要求你返还,在法律上叫『无法律上原因』,他才是那个想不当得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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