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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多出来的一万块:ATM 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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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降横财还是天降横祸?

「林律师,我真的以为是提款机在发奖金……在我的家乡,机器如果出错,那是神明的恩赐。」

坐在晨曦面前的是外籍移工阿山,他局促不安地绞着手指,身边站着一位义务帮忙的社工。阿山的口袋里塞着一张警局的约谈通知书,案由赫然写着:侵占罪。

「阿山那天只想领三千元寄回家,结果机器响了很久,最后吐出三万三千元。」社工无奈地解释,「他以为那是银行给的特别利息,就把多出来的三万块带回家存起来了。结果隔天银行调阅监视器,直接报警说他非法侵占。」

晨曦推了推眼镜,看着那张提款收据。他转头看向老江,老江正用胶带黏着裂开的皮椅,头也不擡地说:「林晨炮,这在法律上叫『天上掉下来的陷阱』。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台湾这可是要坐牢的。」

2. 不当得利与侵占的界线

「阿山,这在民法上是标准的不当得利(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晨曦语气严肃但温和,「银行因为机器的错误而受损,你因为这个错误而受利益,这笔钱你必须还给银行。但现在麻烦的是刑法,银行告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侵占脱离物罪。」

「但我没有偷啊!是它自己吐给我的!」阿山急着用不流利的中文辩解。

「这就是重点。」晨曦解释道,「你虽然没有『偷』(窃盗),但当你发现这笔钱不属于你却仍将其『据为己有』时,就构成了侵占。在台湾法律里,这叫处分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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