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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约在他自己在八德路租的一间小办公室见面,把那份合约副本摊在桌上。
夏微然花了二十分钟从头到尾读完,越读眉头皱得越深。
合约是三年前的版本,落款是「桐盛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着青桐集团惯用的梧桐树图样公章。合约条款密密麻麻,夹杂着大量法律术语,但其中几条格外刺眼——
第十一条:「乙方(摊商)使用之餐饮设备,若属甲方(桐盛)协助引进之合作设备,甲方享有优先回购权,乙方不得私下转让或变卖。」
第十七条:「若乙方之营业行为被认定对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之品牌形象造成竞争或影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约并要求乙方清空摊位,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她把手指放在那条文字上,读了第二遍。「被认定对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之品牌形象造成竞争或影响。」
没有具体标准,没有申诉机制,认定权完全在甲方手上。一个人只要做得太好、太有名,就可以用这条把他赶走。
「这份合约,」她擡头看着阿成,「拿去给律师看过吗?」
「看过了,说第十七条大概率违反消保法,但要打官司,要钱、要时间,我兄弟那时候已经没有本钱耗了。」
「现在还能追吗?」
「时效问题,律师说有点难。」
她把合约副本拍了完整的正反面,一页不漏,存进云端。
「阿成,」她把手机收起来,「我需要再借用这份合约一段时间——我猜,我妈当年签的,也是这套合约的早期版本。而且我怀疑,市场管理处那边收到的评估申请,引用的就是第十七条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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